[55]最后第18条被修改为:诉讼当事人已提起之诉讼,非经平政院许可后,不得请求撤销。
[48]日本《行政裁判法》第17条规定,除法律敕令有特别规定外,非经向地方上级行政厅提起诉愿获得其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5月17日,袁世凯公布《行政诉讼条例》(3章35条)、《诉愿条例》(19条)。
这与日本《行政裁判法》第39条是相同的。可以委任评定官、嘱托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进行调查。2.诉愿前置主义兼采直接起诉 在与诉愿的关系上,《行政诉讼法》兼采直接诉讼主义与诉愿前置主义。参见黄源盛:《民初平政院裁决书整编初探》,《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故平政院之应设置,于事实、于理论均无不合。
参见赵勇:《民国北京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8页。在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上,既有大陆法系的一般做法,也博采众长,不拘一格。即护宪宪法学的立场是:要求自民党的政治遵守宪法,对于其与宪法的背离予以批判,并将宪法作为抵抗政府和自民党的盾牌。
如果对照宪法第9条的文字表述和宪法制定者的原意,自卫队的存在应被判断为违宪。禁止公务员和教育者利用其地位开展投票运动(第103条)。200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进行修改汇报之后,2006年4月,自民、公明两党对于存在争议的爱国心一词回避做直接的表述,就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孕育了这些的祖国和家乡这一表述达成了共识,同年5月,安倍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修改案。在此意义上,不能不对日本的民族主义提高警惕,必须注意民族主义对宪法修改动向的推波助澜作用。
因此,宪法学重视宪法的制宪意义,主张宪法有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国民权利自由的意义。【摘要】二战之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一直存在着被强加宪法论与自主制定宪法论的争论。
在军国主义时代,由于无法阻止军部的横行,日本后来走上了战争之路。另外,宪法修改还必须推进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故而,要设立自卫队,就应修改宪法。该法提出了终生学习的理念,要求加强大学、私立学校、家庭教育、幼儿教育、学校、家庭及地区居民之间的相互合作,提出了教育振兴计划等等。
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宪法学是抵抗宪法学。日本在战后重建之初,否定了战前天皇专制体制,开辟了通向民主政治之路。但是,修改教育基本法最主要的意图,却是强化道德教育,促进国家对教育的渗透。在此之前,日本的宪法是明治宪法,该宪法以权力统归于天皇的天皇主权为原则,但以宪法来制约天皇权力的思想却极其匮乏,实际上也不可能从中发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途径。
其原因包括:第一,社会主义体制崩溃,东西冷战结束,使得西方阵营居于优越地位。导入爱国心、君之代教育以及参拜靖国神社正是民族主义的表现。
尽管如此,基于对现实政治的讨论,从完善宪法的角度出发,对宪法需要修改的部分进行理论的、多方面的考察,还是很有必要的。结语 宪法修改,一方面必须确认并始终坚持日本国宪法所贯彻的基本思想以及国际社会所承认的人权、自由、民主、和平等基本价值,另一方面也必须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并具体的实现其基本价值。
(二)保守的安倍政权的修宪目标与2007年参议院大选败北后的挫折 为推进宪法修改,安倍政权时期有两个重要的立法: 第一,2007年5月通过的国民投票法案。而且,尽管其自身统治的正当性是通过日本国宪法所制定的国民主权和选举、议会政治、议院内阁制的程序而获得的,但却轻视、批评日本国宪法。修改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宪法修改论急于突破的争点。基于对人权论误解而认为公民权利过多、义务过少并由此产生的秩序思考。但是,修改后的教育基本法最大的特点,是在序言中增加了尊重公共精神这样的表述(序言)、以培养高尚的情操和道德心(第2条)、尊重传统与文化、热爱孕育了这些的祖国和家乡(第2条)为教育目标,强调道德教育。在此背景下,2006年9月就任首相的安倍晋三却打出了脱离战后体制的旗号,提出超越战后民主主义及日本国宪法的思想,推行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将修改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作为了应推行政策中的优先课题。
当时的日本政府虽然对草案内容的民主性非常抵触,但知道无法拒绝接受总司令部的草案,于是决定以总司令部草案为基础来制定宪法修正案。(五)护宪论和改宪论的对立——扭曲现象 在思考护宪、改宪之争时必须注意的是,主张维护宪法的是谁,主张修改宪法的是谁。
特别是随着日本设立自卫队再次发展军事力量,其与日本国宪法第9条所规定的不保留战争力量之间出现了矛盾这一时期,日本的政治民主化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
关于上述有争议的问题,国民投票法在将国民投票的对象限定于宪法修改(第1条)的基础上,规定:18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均可参加投票(第3条)。这部修改后的国民投票法案虽然遭到了民主党等的反对,但还是在2007年5月得以通过,除了其中的个别部分,该法将于公布3年后的2010年5月18日开始实施。
即使从民主主义的发展来看,虽然日本国宪法在自民党保守的政治潮流中被歪曲是不容置疑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日本议会制民主主义的发展、法治的实施等等,使得目前的民主主义与日本军国主义和天皇制统治之下的明治宪法学家的政治相比有了飞跃的发展。要不要修改宪法,对于哪些条款进行怎样的修改,应该由国民来做决定。【关键词】日本国宪法 宪法修改 国民投票法 教育基本法 引言 二战之后制定并于1947年5月3日实施的日本国宪法,是一部以国民主权、人权保障、和平主义为基本原理的杰出宪法,是支撑战后日本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法。政治保守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1990年以来的政治僵局和克服泡沫经济困境带来的自信恢复。
其结果,宪法学成为拥护日本国宪法的护宪宪法学,从而反对宪法修改论。(五)护宪论和改宪论的对立——扭曲现象 在思考护宪、改宪之争时必须注意的是,主张维护宪法的是谁,主张修改宪法的是谁。
这不同于德国宪法学的与执政党结合并比照着宪法探讨应如何进行统治的建设宪法学,而是从统治者的外部对应如何进行统治进行外在的批判,针砭其与宪法的背离。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只能认可那些有利于宪法未来发展的积极修改,宪法修改应该使宪法的基本原理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并有利于宪法的发展,而绝不能悖逆于宪法原理,弱化宪法的存在意义。
金丸信受贿偷税丑闻曝光后,自民党的威信降至最低点,在1993年7月18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所获议席未过半数,从而结束了该党连续执政达38年的历史。这应该是国民在现实政治的僵硬化和旧体制的延续下,对公务员的腐败和经济政策不满的表现,从而希望通过修宪来促进政治改革。
但是,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正在作为一个普遍原理而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日本的《每日新闻》称其为战后最大的受贿案。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并不是国民投票的一般内容,而是宪法修改之时所必须进行的国民投票。正如中国、韩国的国民所经常批评的,民族主义本身不是坏事,但是,对于日本来说,民族主义一旦与日之丸、君之代、天皇等的国家主义相结合,就会与肯定二战中对亚洲各国的侵略的思想挂起钩来。
当时的日本政府虽然对草案内容的民主性非常抵触,但知道无法拒绝接受总司令部的草案,于是决定以总司令部草案为基础来制定宪法修正案。教育基本法最初制定于1947年,和日本国宪法一样立足于自由、民主、和平,目的在于实施有利于国民的人格发展和自主精神培养的教育,由10个条文构成。
可以说,日本国宪法的内容以及后来国民对该宪法的支持,保证了其自身的正当性。②译者注:GHQ/SCAP是General Headquarters,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的简称,是指二战结束后美国为实施对日占领政策,于1945年10月2日在东京成立的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
日本国宪法在战后60年里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国民的坚决支持,已经在日本社会里落地生根。即:社会党采取的是拥护以西欧资本主义为基石的日本国宪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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